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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羊区关于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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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25号),促进我区工业企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集约、集群发展,现将《成都市青羊区关于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成都市青羊区关于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

新上工业项目的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区工业企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集约、集群发展,按照市政府《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92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范围
   以200812月底市经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联合调查核定的我区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户数为基数,在我区规划的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外的新建工业企业及需新征用土地的工业技改、扩建项目。  

二、实施原则

严格限制在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及实施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扩建项目。凡违反规定者,相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有关手续。

三、职责分工

区经济局、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质监分局等部门,为本区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无违规在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及实施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扩建项目的情况发生。

(一)区经济局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我区产业发展重点方向, 明确我区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

(二)区经济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工业集中发展区科学编制产业、建设、土地等各项规划。同时,加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业园区承载能力,为新建企业及新上技改、扩建项目进入工业园区提供条件。
   
(三)区发改局对园外违反规定的新上项目和新设工业企业不予立项。

(四)区国土分局园外违反规定的新上项目和新设工业企业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五)区规划分局对园外违反规定的新上项目和新设工业企业不予办理规划审批。

(六)区环保局按照职能分工对园外违反规定的新上项目和新设工业企业不予办理环保手续。

(七)区工商局按照职能分工对园外违反规定的新上项目和新设工业企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八)区安监局对园外违反规定的新上项目和新设工业企业不予核准安全生产许可。

四、督促管理

(一)建立新设工业企业统计报告制度,由区工商局按季度向区经济局报送新设工业企业注册登记统计信息。

(二)区经济局、区发改局、区工商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新建工业企业项目及时查处。

(三)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区目标管理,由区目督办、区经济局牵头,进行动态督查和考核。 

五、实施时间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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