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青府发〔2009〕102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羊区行政决策公示
和听证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成都市2009年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区政府第五届第66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青羊区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形成的《成都市青羊区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成都市青羊区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成青府发〔2005〕59号)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成都市青羊区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为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关。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行政决策的公示、听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拟作出的涉及公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共事项决策,涉及下述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行政决策草案,应当进行公示。
(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二)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益事业建设、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
(四)民生保障、弱势群体扶助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重要事项等;
(五)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行政决策事项。
第六条 拟作出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第七条 拟作出的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行政决策事项的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相关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反馈意见的收集方式及联系方法;
(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决策机关要及时将公示情况及公示意见采纳情况通过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行政决策事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拟作出的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事项决策,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区政府办公室在举行听证的20日前通过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方法和期限;
(三)听证会时间、地点;
(四)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听证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机构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区政府办公室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区政府办公室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听证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且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第十五条 听证代表确定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通过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在听证会5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代表名单。
第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区政府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五)区政府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参加听证会并获取听证事项的相关材料;
(二)对听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
(三)遵守听证会纪律,陈述意见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十三条产生的听证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3天告知区政府办公室。听证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出席听证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法制办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出席听证会的代表未达到应当出席人数2/3的;
(二)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根据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延期超过两次的,经区政府法制办决定,可以取消听证会。
第二十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区政府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
(二)拟定行政决策事项的行政机关介绍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等情况;
(三)听证代表陈述意见、建议,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
(四)拟定行政决策事项的行政机关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解释和说明,回答听证代表的询问;
(五)听证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听证代表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并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决策机关应当将听证情况、听证意见或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示报告、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7月6日起施行的《成都市青羊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