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青府发〔2009〕103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羊区重大行政决策
专家咨询论证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成都市2009年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区政府第五届第66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青羊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形成的《成都市青羊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成都市青羊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成青府发〔2005〕57号)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空空
成都市青羊区重大行政决策
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区政府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区政府聘请的区科技顾问团专家和政府法律顾问均为咨询专家。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有行政决策权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咨询、论证
第五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讨论决策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一)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财政预算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七)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行政决策。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区政府设立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咨询委员会),区咨询委员会是区政府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政府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咨询机构,设主任1人,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区科技局长、区发改局长担任,区政府聘请总数为30人左右的各类专家组成咨询专家库。
第七条 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区政府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库内专家围绕全区经济、科技、文化、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八条 凡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提出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应当将所提请需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文件和背景资料送达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并提出需专家决策咨询论证的相关问题。
第十条 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对需要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内容,按类别和程序组织3名以上(含3名)相关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工作。一般应当保证专家有5 个工作日以上的咨询论证准备时间。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书面回复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咨询论证工作由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相关记录和资料保存。
第十三条 参加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的专家,对所咨询论证的事项应当高度负责,独立提出见解,形成有理有据的《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意见书》。
有关部门应当为专家的决策咨询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工作方便。
第十四条 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尊重专家咨询论证的成果,认真研究、吸收采纳专家的科学、合法、合理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意见,并根据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形成决策咨询论证报告,提交区政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对未吸收采纳的专家决策咨询建议和意见,应当向提出的专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中和届满后区政府根据需要及专家实绩可以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
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九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区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二十条 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在广泛听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由区政府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录入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应邀列席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研究有关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按规定查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涉密文件资料的查阅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三)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四)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二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密的资料、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诚实信用等。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由区政府授予“成都市青羊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论证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本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与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为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6日起施行的《成都市青羊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