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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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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青府发〔2009106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成都市青羊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区政府第五届第66 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青羊区各类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与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了修订。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形成的《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成都市青羊区各类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与应急救援预案》(成青府发〔200558号)废止。

特此通知。

 

 

 

 

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成都市青羊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区域内发生较大(Ⅲ级、Ⅱ级、Ⅰ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区政府认为需要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公路运输事故按《成都市青羊区公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防汛事故按《成都市青羊区防汛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按《成都市青羊区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通信信息网络事故按《成都市青羊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执行。

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按《成都市青羊区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铁路(道路)交通事故按《成都市青羊区铁路(道路)交通伤亡事故配套应急预案》执行。

其他领域的事故灾难有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事故发生地(单位)主管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为主,实行部门、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区级有关部门应当与事故发生地部门、街道办事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区政府或区安监委直接组织指挥。

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利用先进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6)一专多能,资源共享。以现有的各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各种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加强宣传培训、改善应急装备、提高救援技能,建设一专多能的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实现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区、街道、社区、生产经营单位四级应急组织构成,分别负责各自区域内或单位内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2.2  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的级别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监委)自动转为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区政府区长、区安监委主任担任;

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安监委副主任担任;

副指挥长由区安监局局长(区安监办主任)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安监委各成员单位及区级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职责如下:

1)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策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驻蓉部队、武警、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增援。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编制和修订《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草案;承担事故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预测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全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信息服务和相关工作;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网络建设;指导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的上传下达工作,与市级相关应急机构保持应急联络;监督各项应急保障措施的落实;配合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工作;负责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商贸领域和铁路交通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公安、交通、建设(防汛)、教育、文旅、环保、统筹、消防等部门相关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公众聚集娱乐场所、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运输、燃放)、民爆器材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现场警戒、消防、交通管制和组织人员撤离、疏散;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区公安消防大队按《消防法》履职尽责。

市公安交管一分局、二分局、四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青羊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和道路交通运输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保障道路交通抢救车辆和救援器材以及救护队伍畅通无阻,保护好现场;负责警戒和交通管制,组织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和撤离。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行业内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协调交通管制工作;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畅通。

区建设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区内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城市供气等事故灾难部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经济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中小企业(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业)、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质监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区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文化娱乐场所及涉旅景点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商场、市场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医院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具体按《成都市青羊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工作;负责成品油的调控和供需协调。

区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

区外事办:负责协调涉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青羊供电局:负责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次生大面积停电等电网事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电力保障或控制。

区信息办:负责为应急指挥信息网络提供技术支持。

区统筹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机安全事故、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农业干旱灾难的应急救援;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督促各中小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区总工会: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及善后相关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审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区应急办(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负责联系和协调特别重大(含重大)、较大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测和预防工作;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紧急事项;负责指导和协调区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事故调查、事故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区监察局:参与较大(Ⅲ级、Ⅱ级、Ⅰ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党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区检察院: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侦查和刑事责任追究。

区城管局:负责市容、环卫设施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区级相关部门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区级相关部门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

2.4  各街道办事处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2.5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内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110119120122和交通GPS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区、街道两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按照预测预警相关规定,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各部门、街道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事故灾难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次生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事故风险高的行业领域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以科研单位、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灾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2  预警行动

区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同时,还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事故灾难时应立即上报区政府。

4  信息报告

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区政府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区安监部门。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较大(Ⅲ级、Ⅱ级、Ⅰ级)以上事故灾难发生后,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区安监局报告。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报区外事办和台办。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区级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在报告区政府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区安监部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5.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I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出现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3)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4)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5.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灾难;

2)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5.1.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灾难,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灾难;

2)超出区域范围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区政府认定的较大事故灾难。

5.1.4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或区级有关部门、街道认定的其他一般事故灾难,启动Ⅳ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主管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区政府相关负责人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Ⅲ级以上应急响应由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区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决定。区级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级别时,及时报请区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5.3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5.4  部门应急联动

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定区级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 公众聚集场所、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牵头,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应急办等部门协助。

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区安监局牵头,区交通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统筹局、区质监分局、区总工会、区应急办等部门协助。

3)铁路路外灾难事故。区安监局牵头,成都铁路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应急办等部门协助。

4)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事故灾难。区建设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房管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区应急办等部门协助。

5)事故灾难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交通局、区发改局、区统筹局、区安监局、区应急办等部门协助。

6)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区质监分局牵头,区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安监局、区经济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办等部门协助。

7)职业中毒突发事件。区安监局牵头,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质监分局、区总工会、区应急办等部门协助。

8)旅游事故灾难。区文广旅游局牵头,区交通局、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区外事办、区台办、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民宗局、区质监分局、区统筹局、区应急办等部门及有关保险公司协助。

9)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区安监局牵头,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局、区总工会、区应急办、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协助。

10)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电子信息、互联网、无线电突发事件。区信息办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应急办等部门协助。

11)民爆器材、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事故灾难。区商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局、区安监局、区应急办等部门协助。

12)其他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类别,由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

5.5  新闻发布及报道

按照《成都市青羊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实施方案》(成青委办字〔200960号)执行。

5.6  应急结束

当应急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单位)主管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区级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6.2  保险赔付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6.3  调查总结

事故调查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较大以上事故报市政府调查,或经市政府授权委托区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区政府负责调查,或经区政府授权委托区安监局及区级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一周内向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及建议。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一周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区、街道、社区(村组)、企业四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应急救援机构和重点队伍建设,健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制机制,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7.2  预案体系保障

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区、街道、社区、企业四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7.3  通信信息保障

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大力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

区安监局负责建立全区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安全专家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区安监部门。

7.4  技术装备保障

区政府各部门、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区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建筑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置。

7.5  救援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7.6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交通和铁路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急需。

7.7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7.8  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9  救援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按照《成都市青羊区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10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1)根据事故灾难特点和性质,制订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

3)开辟应急避难场所;

4)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

5)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7.11  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区级有关部门处置事故灾难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成都市青羊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7.12  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7.13  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能满足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应急避难场所。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9   

9.1  预案管理

区安监局每两年或必要时对《成都市青羊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区政府批准。

9.2  区外部门的衔接和协调

预案中涉及的区外部门、单位(市公安交管一分局、二分局、四分局、青羊供电局、成都铁路局)的衔接和协调工作,由区安监局负责。

9.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灾难信息的;

4)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行为的。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712日制定的《成都市青羊区各类安全事故现场处置与应急救援预案》(成青府发〔2005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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