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不带存储经营)
实施机关 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事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1号4楼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处(科目)室 监督二科 咨询电话 86251030 办事对象 企业 监督投诉电话 86698997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一次(需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条件 1、经营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施行)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施行)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描述 备注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纸质 原件2份 必要 现场申报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现场申报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资格证。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现场申报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现场申报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副本) 纸质 复印件1份 必要 现场申报 办理流程 1、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验,对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审查申办资料,经营场所安全检查,提出审查意见。 3、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发证:通知申请人到青羊区政府政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