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申请法律援助
2、事项分类:公共服务
3、事项类型:承诺件
4、实施部门:青羊区法律援助中心
5、办理窗口:青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受理窗口
6、办事对象:个人
7、法定时限:三个工作日内
8、承诺时限:三个工作日内
9、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10、咨询电话:028-86269148
11、投诉电话:028-86269148
12、办公地址及时间:青羊区平安巷10号附20一楼成都市青羊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二、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21日发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订)
《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2011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4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修正)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向青羊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窗口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援助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之申请人享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
第二步: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两份并提交原件用于审查,如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有代理权的证明(如委托书原件);
2、收入证明原件一份(用于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模板见附件1,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及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请求工伤赔偿,不需要提供)
3、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以下为例举)
(1)医疗事故应当提供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书(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医学会出具);
(2)交通事故应当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工伤索赔案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书;
(4)申诉案件应当提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受理通知书;
(5)劳动争议应当提供初步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应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作牌等)的复印件。
4、现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一份。
五、申请条件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二)申请事项类型为:
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
6、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8、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
9、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0、请求刑事辩护和刑事法律帮助的;
1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的申诉案件;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公民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提起公益诉讼的,或者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志愿服务行为产生诉讼的,及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请求工伤赔偿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
六、注意事项
1、网上办理地址:12348四川法网
2、表格下载地址:
附件1
收入证明
申请人: 工作单位: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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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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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关系 |
年龄 |
民族 |
文化程度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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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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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乡镇(街道)/单位有无补助(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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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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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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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状况 |
房产:□无 □有 套,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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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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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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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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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收入情况 |
家庭其他成员收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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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元/月) |
其他收入(元/月) |
工薪(元/月) |
其他收入(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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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证明内容的承诺: 本人保证经济证明的内容和现在的经济情况相符,如因作假造成证明内容失实的,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名(捺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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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意见 |
镇(乡)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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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章) |
年 月 日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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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大支出是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个人重大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