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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终止调解!青羊区发布牟利性投诉举报案例

来源:青羊融媒 日期:2026-08-14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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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总局令第121号)规定,厘清普通消费维权与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边界,有效遏制批量恶意投诉举报挤占行政资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问题,切实保护广大经营者合法权益,近期,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法定情形,对牟利性投诉举报人林某批量投诉依法不予受理案进行发布,同时,该案例也是成德眉资四市发布的第一批牟利性投诉举报案例之一。

据青羊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7月13日,该局一次性收到林某针对辖区14家熟食卤味店的投诉举报书,主要反映在相关店铺购买了兔头等熟食卤味,认为店铺悬挂的荣誉牌匾为虚假,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要求组织调解、立案查处、给予举报奖励,同时要求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

对于其投诉诉求,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了综合研判。经查,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林某已累计投诉244次、举报237次。今年7月13日,林某在一天内针对同类产品的同类问题进行了14次集中投诉,投诉内容和诉求呈现文本格式化、表述专业化的特点;投诉对象即购买商品的店铺分布在青羊区不同区域,且均不在其提供的联络地址周边,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明显不符;主张被诉店铺悬挂虚假荣誉牌匾、误导消费者,但无相关描述和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诉求中明确要求组织调解和给予举报奖励,牟利性目的明显。

经综合研判,该投诉举报人的购买目的明显超出了普通消费者正常的生活需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的;(二)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或者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的;(三)不能证明存在已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等真实消费关系或者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情形,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林某14件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处置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步区分投诉、举报分类处置,对索赔类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对举报线索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接下来,青羊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加强合力依法推进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坚定遏制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滥用投诉举报权利的行为,坚持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督促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支持和保护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正当维权,维护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秩序,全力守护青羊营商环境。

编辑:刘洁
报道: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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