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成立需要完成以下8个步骤;工会换届需要完成3、4、5三个步骤,其中工会主席改选还要变更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工会成立时,没有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没有刻章和没有开设工会账户的要补办相关手续;新发展的工会会员,单位工会要及时到区总工会办理会员证。
1.筹备建会。成立工会筹建小组,向上级总工会提交书面申请,上级总工会批复后,开始筹建工会。
2.发展会员。以通知或会议形式,向全体职工发出建立工会组织的通告;向职工发放《入会申请表》和《会员登记表》,接受职工加入工会的申请。筹备小组成员率先入会。
3.提名候选。基层工会要选举产生三个委员会,即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具体情况根据会员人数确定。
(1)会员8人以下的单位,只需选举工会主席1人;
(2)会员8-25人的单位,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3人,其中1人任工会主席,1人任经审委员,1人任女工委员;
(3)25-100人的单位,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5-7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经审主任、女工主任和其他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3人(主任1名,委员2人),女职工委员会委员3名(主任1名,委员2人)。女会员不足10人的,不设女职工委员会,只需选女工委员1人。
(4)100人以上的单位,根据会员人数情况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7人、9人、11人、13人,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3人或5人,女职工委员会委员3人或5人。
以上各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副主席、主任等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提名,经同级党组织同意,报上级总工会批复后,向全体会员公示5个工作日,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任职资格:工会主席一般由单位同级副职兼任,工会副主席、经审委主任、女工主任一般由单位中层干部担任。
4.民主选举。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领导班子。
(1)100人以下的单位召开全体会员大会,100人以上的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一般25人以上的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他各项选举实行等额选举。
(3)会员人数8人以下的单位,采用会员大会直选的方式,选举工会主席;8人以上的单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出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后,再由各委员会分别选举出工会主席、副主席、主任等工会干部。
5.报告选举结果。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果于10个工作日之内上报上级总工会,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工会会员花名册》和《工会组织登记表》,由上级总工会进行批复。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内改选的,报上级工会批复。
6.办理工会法人证书。工会成立后,填写《工会法人资格申请表》,向区总工会申请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7.刊刻工会印章。凭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和上级工会建会批复到公安局指定单位办理刊刻工会委员会、工会法人代表(工会主席)、工会财务印章各一枚。
8.开设工会账户。凭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和上级工会建会批复到银行开设工会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